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LING WU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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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召开2020年首起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参加听证,三级检察机关案件承办检察官参加会议。
本次公开听证的案件系申诉人汪某某因受贿罪不服贺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自2018年起,连续向全区三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申诉,以原案定性错误、侦查活动程序违法为由,请求依法抗诉,判决其无罪。
收到申诉人申诉材料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贺兰县办案,通过调取原案案卷材料,听取申诉人意见,与市县两级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沟通,了解申诉人信访情况,核实案件事实,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检察机关复查决定正确。经申诉人汪某某同意,承办检察官决定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评析申诉人的申诉理由。
会上,申诉人汪某某充分表达了申诉理由和请求,汪某某委托的律师发表了意见,市、县两级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分别就案件办理经过、事实认定、证据情况、法律适用情况,特别是申诉人提出的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和说明,三名听证员分别就有关问题向承办检察官、申诉人进行了提问和了解。经过两个小时的听证,听证员对听证案件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该案原案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听证会结束后,三名听证员认为检察机关公开听证有利于事实认定,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增强释法说理效果,希望各级检察院能推广到今后工作中,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听证员表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开听证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和担当,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强化和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检务公开,希望接下来检察机关和人民监督员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